青岛科技大学“巾帼建功示范岗”评选办法

作者:妇委会 时间:2018-11-22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发扬“科大精神”、践行“橡胶品格”、贯彻“五有理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发挥“巾帼建功示范岗”在全面推进“双一流”和“五有”高水平大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女教职工投身学校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并完善对青岛科技大学“巾帼建功示范岗”的管理与监督,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建功示范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产、学、研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二条  “巾帼建功示范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增加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建功示范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激励广大妇女争先创优,树立文明新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全校女教职工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巾帼建功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学校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女教职工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五条  创建“巾帼建功示范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占集体人数的50%以上,争创岗位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主要成员获得过市级以上先进个人或该集体获得过市级以上先进集体。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全体成员要政治立场坚定,自觉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3.全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优质高效,团结协作,在学校的发展中贡献突出,成为行业榜样。

  4.“巾帼建功示范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巾帼建功示范岗”成员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优质服务,自觉奉献社会,积极参与扶贫助困、“春蕾女童”、“巾帼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公益活动,献爱心,讲奉献,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评选 表彰 奖励

第六条  “巾帼建功示范岗”的评选,采取由校妇委会提名,“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评议的方法。“巾帼建功示范岗”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七条  对评选出的“巾帼建功示范岗”予以下发文件命名表彰,并授予“巾帼建功示范岗”奖牌。

第四章  培训 考核 管理

第八条  建立市“巾帼建功示范岗”创建活动管理档案,完善“巾帼建功示范岗”提名、评议、命名、表彰、奖励、考核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巾帼建功示范岗”创建活动由青岛科技大学“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校妇委会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巾帼建功示范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建功示范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巾帼建功示范岗”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巾帼建功示范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及时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群众检举,经查证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若部门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部门,由校妇委会组织负责,将“巾帼建功示范岗”奖牌收回,并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青岛科技大学妇女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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