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三八红旗手标兵(手)三八红旗集体征求意见稿

作者: 时间:2017-06-12 点击数:

《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妇联、保税港区妇联、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妇联、市直(驻青)各单位妇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群团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加强和改进选树妇女典型工作,推荐妇联开展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青岛市妇联制定了《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20日前报妇联宣传部,逾期不报者视为同意。

联系人:朱颖;  联系电话;85911636 , 13969634637;

邮  箱: qdflxcb@163.com

 

青岛市妇联

2017年6月9日

 

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是青岛市妇联授予青岛市优秀女性的最高荣誉。为规范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旨在全社会树立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精神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勇于担当、开拓创新的优秀女性和女性群体典型,发挥先进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妇女为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青岛市三八红旗标兵评选基本条件:

(一)荣获过青岛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二)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传承文明、弘扬新风,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四)开拓创新、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在各条战线和各个领域业绩卓著,模范事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感染力和影响力,在广大妇女中具有较强的榜样引领作用,为广大女性作出积极表率。

(五)申报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区(市)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六)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不重复授予。

第四条  青岛市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作出积极贡献。

(五)须获得过区(市)级三八红旗手,或市级以上部门、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专业奖励。

(六)青岛市三八红旗手不重复表彰。

(七)申报青岛市三八红旗手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区(市)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  青岛市三八红旗集体基本条件:

(一)女性比例为60%以上的单位、组织或企业。

(二)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现当代女性集体的精神风貌。

(四)在界别和行业工作中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在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中作出积极贡献。

(五)荣获过区(市)级三八红旗集体,或市级以上部门、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六)青岛市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程序:

(一)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与全国、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同步进行。

(二)青岛市妇联组建年度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妇联宣传部。评选委员会由青岛市妇联有关业务分管领导、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青岛主要新闻媒体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原则上由各区市妇联,保税港区妇联、红岛经济区妇工委、市直(驻青)各单位妇委会、驻青部队及相关团体会员按照评选条件推荐。每单位推荐一人。青岛市党、政机关中市管领导干部、青岛市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

(四)由办公室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有异议者,由办公室会同推荐部门进行核实,情况报告评选委员会。

(五)召开评选委员会议,在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标兵人选建议名单。

(六)评选委员会提出的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人选建议名单,报青岛市妇联党组会审定。

第七条  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程序:

(一)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评选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妇联宣传部负责。

(二)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区市、市直(驻青)单位、驻青部队的女性人数为基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三)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形式:

一是组织推荐。十个区市妇联,保税港区妇联,红岛经济区妇工委,市直机关妇工委、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市直(驻青)单位妇委会各工作片、青岛驻青部队为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要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优中选优,按照分配名额等额向青岛市妇联推荐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报市妇联党组会议审定。

二是社会化推荐。在年度表彰总名额中,拿出一定名额面向社会通过自荐、举荐推荐形式进行公开征集。在网络和新媒体上发布征集启事,设立社会化推荐平台。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接受社会化推荐申报并对申报人员(单位)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照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召开终评评选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报市妇联党组会议审定。

第八条  为体现评选活动的先进性、广泛性和群众性,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的评选活动要充分考虑界别、行业、城乡等方面的因素,注重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女性和集体倾斜,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

(一)妇联系统(包括妇联直属单位)的干部及单位比例不得超过15%(含15%);基层一线候选人比例要占到20%以上。

(二)青岛市党、政机关中市管领导干部,以及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一般不参加三八红旗手的评选。

(三)青岛市党政机关局级以上单位,以及由青岛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参加青岛市三八红旗集体评选。

(四)各区市妇联不参加青岛市三八红旗集体评选。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九条  青岛市妇联对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授予荣誉证书、奖章,对青岛市三八红旗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条  青岛市妇联于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举行相关表彰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青岛市妇联实时组织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代表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培训等,参与妇联组织的重大庆典和妇女交流活动等。

第十二条  在每年一次的集中表彰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等事件中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女性,符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者,在获得区(市)级三八红旗手或市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基础上,由相关区(市)级妇联或市直部门、单位提名,青岛市妇联研究批准后,可即时授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称号。

第十三条  对在重大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女性和女性集体,符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条件者,在获得区(市)级三八红旗手或市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基础上,经相关单位提名,青岛市妇联研究批准,可授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经相关区(市)妇联或市直部门、单位,按照青岛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申报条件,上报青岛市妇联,按有关程序研究批准后,可即时授予或追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提供相应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相应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活动以及安排出席当地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区(市)级妇联或市直部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青岛市妇联批准,撤销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或青岛市三八红旗手荣誉,收回证书、奖章、奖牌。

(一)  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  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  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四)  非法离境的;

(五)  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

报告,经相关区(市)级妇联或市值部门、单位报青岛市妇联核准,撤销青岛市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  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  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八条 凡符合撤销青岛市三八红旗手标兵、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荣誉称号条件的,各区(市)级妇联或市直部门、单位应于三个月内报青岛市妇联备案,青岛市妇联按程序进行撤消和公告。对不报、瞒报和虚报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取消下年度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集体)、标兵参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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