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市直工会:
关于评选表彰青岛市劳动模范的有关事宜已经市筹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将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评选表彰青岛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鉴于本次劳模评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了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现将筹委会名单和市劳模评选通知的主要精神提前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展开工作。
青岛市总工会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评选表彰青岛市劳动模范通知的主要精神
附件
评选表彰青岛市劳动模范通知的主要精神
(仅供具体工作参考)
根据《青岛市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命名办法》(青发〔1998〕4号),我市将于2018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评选表彰青岛市2015—2017年度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本次评选表彰的范围:自2015年以来,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的工人(含农民工)、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 推荐评选条件
青岛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在全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益变革、动力变革,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培育新功能,强化科技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安全生产,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推进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以及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美丽青岛建设和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的名额、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名额。今年全市共评选表彰600名,各类人员所占比例为:
1.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企业职工人选不低于总数的5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人选的55%(其中农民工不低于职工人选4%)。企业负责人不高于职工人选16%,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应有一定代表;
2.农民人选不低于总数的10%,其中一线农业劳动者不低于农民人选的3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人选的40%;
3.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其中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的18%。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其突出贡献是指获得过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等),可按科教人员推荐;
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女职工人选占一定比例。在评选过程中,要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一线工人,高技能人才等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的先进人物。
(二)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
(三)程序
1.青岛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须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经基层党组织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青岛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
2.被推荐人选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单位、职务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在公示期间推荐人选被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3.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2015年以来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要求
1.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坚持原则,不搞照顾。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
2.要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身份、事迹以及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名额收回。评审期间,收回的名额及因各种原因分配的名额退回的,将向其他担负重点工作的或影响力较大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市筹委会办公室进行二次分配、使用,并向市筹委会报告,研究通过。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各区市严格按照程序、名额、条件完成企业负责人的推荐工作。市直各单位推荐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人(包括市直单位二级、三级独立法人单位)。
四、需要把握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企业职工的推荐。企业职工包括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农民工、其他职工和企业负责人。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兼职)以下的职工;农民工是指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既包括跨省市外来务工人员,也包括在本地区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其他职工是指在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含党政副职)以下的管理人员和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社会工作者;企业负责人是指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推荐企业负责人应有一定的中小微企业代表。
(二)关于农民的推荐。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范围是其户籍应在农村,以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为主要产业,以及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为主要职业的农业劳动者。其中一线农业劳动者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社会来源的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农业企业中的一线工人;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推荐。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按科教人员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
(四)推荐渠道。各区市实行属地推荐,市直各单位按市直党委隶属关系推荐。
(五)关于推荐人选的荣誉基础。推荐人选一般应具备一定的荣誉基础,对曾获得过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再推荐。
(六)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五、宣传报道
青岛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是全市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评选表彰先进模范,大力宣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自觉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落实市委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设“三中心一基地”为主攻方向,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城市品值和能级,争取进入国家中心城市行列,加快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市委、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青岛市劳动模范”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
七、组织领导和推荐评选工作的时间要求
为加强对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山东省劳模推荐评选委员会暨青岛市劳模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推荐评选工作。
本次推荐评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出发,精心组织,分工负责,团结协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推荐评选工作。
2018年3月26日12:00前,将申报推荐市直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报送筹委会办公室(市南区湛山一路18号2102办公室);2018年3月28日17:30前,将其他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报送筹委会办公室。有关报送材料的时间和要求详见附件2,其中《青岛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青岛市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青岛市劳动模范登记表》、《青岛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公示》(模板)到青岛五一表彰公共邮箱下载。(邮箱地址:qdwybzggyx@163.com密码83092330)。
附件:1.2015-2017年度青岛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
2.2015-2017年度青岛市劳动模范报送材料汇总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