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通知 >> 正文

关于推荐评选山东省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作者:工会     审核:     来源:工会     编辑:     发表时间:2018-03-23     浏览次数:

山东省劳模推荐评选委员会暨

青岛市劳模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各市直工会:

根据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筹委会《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实施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荐评选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13年以来,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山东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山东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确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在全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原则上具有地(厅)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坚持“四新促四化”,做优做强做大“十强产业”,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实现我省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深度融入环渤海经济合作区、中原城市群、淮河生态经济带等区域战略,深化“两区一圈一带”提升行动,加快实施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挖掘齐鲁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开拓文化强省新途径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及援藏、援疆、援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推进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 名额分配

今年山东省分配给我市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108个。分类如下:职工人选95人,其中企业职工69人(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31人,企业负责人19人,农民工5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6人(处级干部3人)。农民人选13人,其中农民企业负责人2人。详细分类见省劳模评选推荐小组及名额分配表(附件1)

四、推荐评选要求及政策规定

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正确的评选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竞争择优、好中选好,坚持群众公认、社会认可,突出时代性、先进性、典型性,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个人品德作为衡量标准,严把标准条件、严格推荐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和效果。

(一)坚持面向基层、一线和普通劳动者

1.职工人选: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非管理岗位人员。企业分管技术的总工程师和副总经理等人员,按企业管理人员推荐。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四级及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三级及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按企业对待,其负责人按企业负责人推荐。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现从事非农业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2.农民人选。户籍应在农村,以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为主要产业,以及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为主要职业的农业劳动者。一线农业劳动者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农业企业中的一线职工。农业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3.机关事业单位人选。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当选“两院院士”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教人员推荐。在外单位挂职的干部,按其原工作单位的职务推荐。

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优先推荐省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一线工人,齐鲁工匠等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力的先模人物。

(二)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应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推荐人选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要严格标准条件,坚持好中选优,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先进事迹进行认真审查后研究确定。

(三)严格履行评选推荐程序

1.推荐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卫生计生、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安全监督等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必须征得上级组织人事、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同意。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当地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凡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保险,欠缴国家税款,未组建工会,欠缴工会经费,用工行为不规范,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参加评选。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卫生计生部门同意。

2.推荐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通过“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所在单位的信用情况,凡存在信用问题的,一律不得参加评选。

(四)严肃评选推荐工作纪律

要严肃评选推荐纪律,杜绝暗箱操作。公示期间,群众举报推荐人选存在伪造身份、事迹、荣誉基础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等情况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认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反馈意见或经省筹委会办公室查实的,一律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山东省劳动模范”或“山东省先进工作者”获得者如今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程序撤销其称号。

五、表彰奖励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委、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或“山东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

六、我市推荐评选工作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为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完成,将全市市直单位划分为11个评选推荐小组;将名额相应分配到每个小组,由各小组推荐产生候选人选。小组内没有推出的名额,本着向其他担负重点工作的或影响力较大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倾斜的原则,市筹委会办公室从其他小组同类别的第二名中进行二次分配、使用,并向市筹委会报告,研究通过。

(二)企业负责人推荐:因企业负责人的名额较少,故不做分配,各有关市直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时间推荐到市筹委会,由市筹委会统一平衡。

1.推荐对象为企业(农民企业)负责人的,需上报企业(农民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2);

2.推荐对象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需上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3);

3.推荐对象为市直企业二级及以下独立法人企业负责人的,需上报市直企业二级及以下独立法人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4);

4.推荐对象为私营企业负责人的,需上报私营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

5.区市推荐的所有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与附件6中第1-9项推荐材料同时上报。

6.市直企业负责人,按本通知的要求先报送附件6中第1-9项推荐材料,其征求意见表由市筹委会办公室统一到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农民劳模的推荐:农民劳模的推荐在有农民的区市产生,推荐应严格按照有关农民推荐的条件。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各市区推荐不得超过3人;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等各区推荐不超过2人。推荐的农民劳模需排序上报。因农民劳模有三种身份要求,因此,由市筹委会办公室按照比例统一平衡,由筹委会研究通过。

(四)机关事业单位推荐: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所在单位组织、纪检监察、计生方面意见。

(五)按照省要求,我市要在分组推荐落选的人员中择优推荐4名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预备人选。省筹委会办公室对推荐的正式人选进行初审认定,对不符合推荐条件的,一律不得重新推荐,省筹委会办公室将从推荐的预备人选中依次递补,作为正式人选。

(六)所有小组推荐产生的人选,除“企业负责人推荐”有关要求外,务必在3月28日17:30之前,向市筹委会办公室上报附件6中1-8项的书面材料以及电子版U盘(地址:市南区湛山一路18号2102室—市总工会生产部;邮箱qdwybzggyx@163.com密码:83092330,不得变动表格内容和格式)

七、组织领导

为做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山东省劳模推荐评选委员会暨青岛市劳模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省市劳模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此次评选推荐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从全局出发,精心组织、分工负责、团结协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五年一次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

附件: 1.省劳模评选推荐小组及名额分配表

2.企业(农民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3.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4.市直企业二级及以下独立法人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5.私营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 2018年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报送材料

7.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公示(模板)

8.2018年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

9.2018年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山东省劳模推荐评选委员会暨

青岛市劳模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