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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关于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校工会     审核:     来源:校工会     编辑:刘屹     发表时间:2022-05-24     浏览次数:


各院级工会:

为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促进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按照上级工会的统一部署,经校工会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经校领导同意,成立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各院级工会亦相应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立院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关规定

各院级工会应当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设立,并以工会正式通知的形式公布。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由院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其他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同级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另可以聘任1~3名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同时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二、院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院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3、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同级工会和学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等职责。

三、有关要求

1.根据市总工会的要求及校工会的安排,院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于6月20日前成立。并将相关文件材料(院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立的通知,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等)报校工会存档备查。

2.各院级工会要将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设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并取得同级党组织的支持,建好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3.各院级工会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作用,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院级工会要及时将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报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联系人:相老师   联系电话:88957896。

4.列入年终评价。各院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设和工作情况作为工会本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青岛科技大学校工会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