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文件 >> 上级文件 >>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作者:工会     审核:     来源:工会     编辑:工会     发表时间:2019-05-21     浏览次数: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  〔2019〕1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

《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 《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会会徽的制作、使用,根据 《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是中国工会的象征和标志。工会各级组织和每一名会员,应当尊重和爱护会徽。

    第三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 “中”、 “工”两字, 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为保持严肃性,会徽须按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标准制作。

会徽为圆形,直径为 20A  (A 为长度单位) 的会徽, “中”、“工”两字笔画宽度为1.4A,两字外圆线宽度为0.3A, “工”字与  “中”字之间、“中”字与外圆之间的间距为1.25A, “工”字上下半圆形之间的间距为1.5A。会徽底色为红色,艺术字造型及外圆线为金黄色, 颜色标准为: 红色(C0、 M100、Y100、K10);金黄色  (C0、M10、Y100、K0)。

    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不同场合需要按规定确定尺寸, 但不得改变颜色、比例关系。中国工会会徽具体制法图案如下:

 

 

 

 

   

    第五条 中国工会会徽的使用范围:

    (1)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服务阵地;

    (2)召开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执委会议和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工会重大活动;

    (3)各级工会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

    (4)工会报刊和出版物、新媒体文化产品、网站。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会徽及其图案须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批准。

    第六条 会徽可制作成徽章,供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佩戴,直径为25毫米。徽章金黄色部分采用  “浮雕”手法,字面凸起,呈现立体感。

    第七条 悬挂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八条 各级工会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会徽。

    第九条 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商业活动等场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对所在地区、所辖范围内工会会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