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工会财务经费的审查工作,切实保证工会经审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地搞好经审工作。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校工会的经费审查机构,它依法独立行使经费审查职权,对学校工会会员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同时,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对同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与之有关 的经济活动审查,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财经纪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协助校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严肃财经法纪,提高工会各项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教职工群众和工会事业服务。同时,督促和保证学校及有关单位依法拨交工会经费。
第五条 审查同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校工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第六条 督促校工会发扬财务民主,定期公布财务帐目和向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检查同级工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工作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和征求会员与职工的意见,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会财务改革,帮助完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当工会财务管理机构变动或财务管理人员调动而办理交接时,负责监督交接工作。
第十条 接受工会代表大会或上一级工会交办的其他经济审查任务。
第十一条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同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产的现象进行斗争;对模范执行财经法纪,财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建议给予表扬奖励,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群众和发展工运事业服务。
第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指派其他委员代表),有列席参加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有关财务工作会议的权利;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有参加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和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对被审查部门或单位,有调阅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和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与质询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被审查部门或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破坏阻挠审查工作的人员,有临时采取封存帐册、印鉴资料的措施和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要以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代表与维护广大会员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推动工会事业的发展为目的。
第十七条 要广泛听取和收集广大会员与职工的意愿,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和工会的决议、决定、制度为准绳,做出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切实可行的审查结论。
第十八条 要在审查完毕的预算、决算书上签章;每次检查完毕应写出书面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征求被审查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熟悉有关财务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要和工会财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经常、密切的联系,广泛掌握有关信息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