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劳动法》、《教师法》规定,比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校工会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调解校内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单位行政和职工)在劳动权利和义务上所产生的分歧。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要掌握政策,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统一认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就聘、上岗、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集体福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权利。
3、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在处理劳动争议中,要贯彻调解方针,进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的调解。
第七条 坚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教育当事人履行调解中的义务;
第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有权调查争议的事实真相,有权了解校内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义务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调解回访,了解调解效果,解决协议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