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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工作规则

作者:工会     审核:     来源:工会     编辑:工会     发表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

 

 

 

          (2003年7月20日青岛科技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9年3月30日第十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为了加强青岛科技大学工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担当作为建功立业,为加快推进“双一流”和“五有”高水平大学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四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

第五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六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同教职工的密切联系,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工会的基本任务

第八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的基本任务是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学校党政相关部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教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治和师德教育。

(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完成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与学校有关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三)深入开展“当好主人翁,建功新时代”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凝心聚力、担当作为,加快推进“双一流”和“五有”高水平大学建设。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广泛开展教职工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健康水平。

(五)协助学校行政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的正常福利待遇,加强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维护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六)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分工会和工会小组的作用,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受、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之家建设。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青岛科技大学工会的权力机关,应按期召开,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确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

(四)选举青岛科技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委员候选人应由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选举。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三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其中1人由校妇委会主任兼任,1人由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师身份的副主任兼任),由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青岛市总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校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校行政、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八条 分工会委员会由各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主席一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一人。分工会在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和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各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在系所科室等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要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健全小组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二十条 建设一支同教职工密切联系,热心为教职工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支持工会积极分子的工作,关心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一条  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教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发挥教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青岛科技大学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青岛科技大学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四条  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五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法律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

第六章  工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拨缴经费收入。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四)行政补助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办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