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11年32号令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岛科技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既要考虑学校发展的长远利益,又要考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完成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我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总支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宗旨。代表总数一般应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15%,其中教师应占60%左右。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如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保留本届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选举教代会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校党委常委等有关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所联系学院、党总支的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提案需经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每学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才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全体会议,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代表同意方可推迟。
(二)遇有重大问题,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后,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领导和主持召开大会的各项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学校工会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一)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执行委员会成员;
(二)执行委员会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三)执行委员会成员由各代表团长联席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选举产生。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五)执行委员会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志。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执行委员会研究,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增设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三)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代表担任,由各代表团协商提出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可聘请非代表中熟悉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有关的工作委员会;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
3.根据群众意见,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在召开教代会时,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5.各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工作细则。
(五)有关部门应如实向专门工作委员会汇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届教代会召开前,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