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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审核:     来源:青科大工会     编辑:     发表时间:2017-06-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岛科技大学学院(部)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部)教代会),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教代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学院(部)教代会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院(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团结和凝聚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院(部)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听取学院(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学院(部)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其他涉及学院(部)发展的重大事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讨论、通过学院(部)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分配制度,创收或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办法;教职工考核及奖惩的有关规定;教职工集体福利的规定;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教职工职称评定办法;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条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部)领导干部;

第八条 学院(部)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院(部)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和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部)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学院(部)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应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能够代表广大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院(部)教代会代表以教研室、科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色,代表人数应占本单位全部教职工人数的30%-50%,其中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应不少于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学院(部),可参照建立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监督。如代表不履行其义务,可予以撤换;如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应予以注销;如代表在任期内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分,取消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 选举学院(部)教代会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需经所在教研室、科室、班组、公司教职工民主选举为代表,参加学院(部)教代会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部)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院(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提案需经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三)在学院(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监督院学院(部)执行和落实学院(部)教代会决议情况;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学院(部)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部)教代会可邀请所联系校领导、校工会、离退休教职工、学生等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部)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会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经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全体会议,应召集讨论组长会议说明原因,讨论组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代表同意方可推迟。

(二)遇有重大问题,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召开学院(部)教代会时,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一般五到七人),作为主持大会和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一)执行委员会应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成员一般由学院(部)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干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代表。

(二)执行委员会讨论问题时,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反应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学院(部)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各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后,由学院(部)工会提交本单位行政研究确定,报党总支和校工会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行政应认真执行学院(部)教代会的决议,妥善处理学院(部)教代会提案。学校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征求各学院(部)教代会意见,并注意发挥学院(部)教代会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教代会的工作情况作为学院(部)工作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工会是学院(部)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学院(部)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二)组织选举学院(部)教代会代表并进行相应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学院(部)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应当为本单位工会承担学院(部)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科技大学二级教代会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