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青岛科技大学第五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第26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的政治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确定巡视课题。根据学校工作情况和教代会代表的要求,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巡视课题,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2、建立巡视小组。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民主监督委员会和各代表团推荐部分代表,组成若干巡视小组,人数一般不超10人。巡视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建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确定。
3、进行学习培训。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民主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巡视组成员进行学习培训,明确巡视内容、重点、方法、注意事项等,不断提高巡视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4、通知巡视部门。巡视组长接受任务之后,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以保证巡视效果。
5、进行巡视。巡视一般采取听取部门介绍情况、代表现场考察、召开教职工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6、汇总情况。巡视组集体汇总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写出巡视纪要或巡视报告。
7、汇报或反馈意见。由巡视组长向有关部门或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反馈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1、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是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增强学校凝聚力,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形式,必须精心组织,慎重选题。
2、在巡视过程中,参加巡视的代表要从学校大局和教职工长远、根本利益出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纠缠枝节问题,不干扰学校和部门的正常工作。
3、巡视活动是对代表参政能力的一次实际培训和锻炼,参加巡视的代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参政议政、促进学校发展的能力。
4、参加巡视的代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真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做好正面宣传和群众引导工作。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在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校工会协助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