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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工会     审核:     来源:工会     编辑:工会     发表时间:2019-12-24     浏览次数:


青科大党字〔2019〕72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修订的《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业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岛科技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既要考虑学校发展的长远利益,又要考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完成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我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规范民主评议过程,科学运用民主评议结果,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干部管理部门了解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与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机关和直属单位等院级党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出后,由选举单位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选举原始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或几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并由该团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宗旨。代表总数一般应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15%,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代表如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代表如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的,由原选举单位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罢免。

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保留本届代表资格。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选举教代会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校党委常委等有关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所联系学院、党总支的选举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召开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本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所要求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

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学校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一)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执行委员会研究,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增设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三)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根据需要,可聘请非代表中熟悉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四)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

3.根据群众意见,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在召开教代会时,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5.专门委员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工作细则。

(五)有关部门应如实向专门委员会汇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 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已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学校工会应对教代会代表进行提案书写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在党委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届教代会召开前,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印发的《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青科大党字〔2012〕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