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深化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全员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现代治理能力,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岛科技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既要考虑学校发展的长远利益,又要考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完成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规范民主评议过程,科学运用民主评议结果,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干部管理部门了解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凡与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工作积极主动,业务能力强,关心学校事业发展,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员工服务,能够积极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客观准确地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群众威信较高;
(四)能够履行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教代会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作风正派,没有违纪违法和违反师德师风的情形。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宗旨。代表总数一般应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15%。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有一定比例的40岁以下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级党组织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所联系学院的选举工作。
各选举单位要严格按照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党政工充分酝酿并和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沟通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15%。
召开选举大会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选出的正式代表须报学校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教代会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如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代表如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的,由原选举单位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罢免。
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保留本届代表资格。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的、代表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选举程序和缺额数进行补选,选举结果报筹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届中任职且不是教代会代表的学校领导和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增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或几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并由该团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职责是:
(一)大会期间组织本代表团参加大会活动,做好大会安排的工作;
(二)根据大会的议题,收集代表提案及教职工的意见,并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
(三)大会闭会期间,完成教代会安排的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召开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每届(次)教代会召开前,应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党政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会务组、组织组、宣传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后勤保障组等。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工会请示;
(二)提出大会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
(四)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
(五)拟定大会议程和日程;
(六)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七)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八)编印教代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
(九)做好教代会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本细则第八条第三项所要求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一)主席团的产生
1.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应包括学校领导、代表团团长、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3.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4.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
(二)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审议教代会议题、议程,研究大会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及大会决议(决定)草案;
3.会议期间听取各代表团汇报,讨论决定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4.审议决定大会选举的各类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
5.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工会工作的领导、工会负责人、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学科研人员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9至25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应当由下次教代会改选。
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学校党委分工负责工会工作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人选之一。
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学校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有关部门应如实向专门委员会汇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情况。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
3.根据群众意见,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在召开教代会时,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5.专门委员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从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一般由工会、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科技处、国资处、保卫处、基建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委员13至17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 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提案处理工作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条 学校各基层单位建立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教职工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应贯彻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和文件,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基层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与学校教代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级教代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基层单位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在党委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届(次)教代会召开前,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的工作情况;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青岛科技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原《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青科大党字〔2019〕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