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作, 健全学校全员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现代治理能力,根据《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9至25人,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工会工作的领导、工会负责人、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学科研人员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各代表团酝酿,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正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由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工会工作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人选之一。
第五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研究教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五)监督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就教代会决定的重大问题执行情况约请相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受教代会代表质询,听取代表建议和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了解、咨询学校有关改革、建设与发展的信息,评价、监督学校相关事项的进展和运行情况;
(二)参加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对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进行审议或表决;
(三)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咨询、巡视、听证和维权活动,参与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五)因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七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掌握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公正、公平履行职责;
(三)关心学校发展,收集和听取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建议,提交执行委员会研究;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了解教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提交执行委员会研究;
(五)正确行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决权,个人意见服从集体意见,未经执行委员会集体讨论不得将个人意见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该外传的会议内容、尚在讨论决策过程中的政策规定等不得泄露。
第八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执行委员会的表决、选举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涉及学校或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问题时,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应当列席会议;
(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需提前向执行委员会主任请假;
(六)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与教代会代表及教职工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其建议和意见,反馈和传达学校相关决定和政策。
第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经青岛科技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