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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作者:工会     审核:郭永     来源:工会     编辑:工会     发表时间:2025-03-0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 ( 以下简称教代会) 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根据《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9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经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就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交付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答复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交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健全全员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现代治理能力、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从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一般由工会、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科技处、国资处、保卫处、基建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1317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审查后由代表团酝酿、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提案征集和分类整理工作;

(二)负责提案审核,提出提案是否立案和承办部门建议方案;

(三)负责将立案的提案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分类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未能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

(四)负责检查和督促提案办理工作,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五)负责将提案及承办部门落实处理意见进行整理、归档;

(六)负责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征集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并告知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范围: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关完善学校全员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现代治理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九条 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经所在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审核后提交。 以代表团提出的提案,须由团长签字确认。提案要实事求是,一事一案,做到有案由、有分析、有具体建议,语言阐述简明扼要。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提案的范围;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一条 提案按统一格式填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解决的问题名称;

(二)提案案由,即提案人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

(三)建议措施,即提案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

第十二条 提案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集中征集的提案应在每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逾期的提案列为下次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及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属于学术研讨或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三)学校职权范围或教代会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四)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一)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提交到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广泛调研、充分论证,提出拟立案建议方案和提案办理承办部门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向提案人做出解释说明;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相关部门参考,由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十五条 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1个月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要实事求是说明理由, 解释清楚。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案办理情况,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正式答复提案人;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必要时请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召集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师生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应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后,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及时答复提案人。对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可答复第一提案人或代表团团长。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将提案办理的满意度评价及时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

第二十条 为提高提案的办理质量,实行提案公示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公示,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方案和办理情况进行公示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汇总提案的办理情况与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效果,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二十三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1.提案围绕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分析,有具体建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

2. 提案人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建议措施简明扼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案质量较高。

3. 提案反映了多数单位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案得以解决,并对学校发展大局或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4.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肯定。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满意。

第二十四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2.提案办理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承办的提案得以解决,提案人反馈满意。

4.通过承办提案,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青岛科技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