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团成立、设置与注册
第四条 成立教职工社团,须向校工会提出登记注册申请,经校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申请成立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3.社团会员一般为在职教职工,会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社团注册会员中在职教职工所占比例要在80%以上。会长须由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心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在职教职工担任。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申请成立流程
1.由拟成立社团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社团成立申请, 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办理注册手续。对于不批准的,校工会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在获批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会员招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机构、确定负责人等,并报校工会备案。
3.社团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会员加入社团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和个别有突出特长的退休教职工且为工会会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各社团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特长和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拥有社团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4.监督社团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5.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执行社团的各项决定。
2.按时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社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4.积极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活动建议。
5.按社团章程规定缴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