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青岛科技大学校园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促进教职工社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社团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愿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具有固定章程的非盈利性的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公益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超出章程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
第二章 社团成立、设置与注册
第四条 成立教职工社团,须向校工会提出登记注册申请,经校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申请成立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3.社团会员一般为在职教职工,会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社团注册会员中在职教职工所占比例要在80%以上。会长须由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心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在职教职工担任。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申请成立流程
1.由拟成立社团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社团成立申请, 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办理注册手续。对于不批准的,校工会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在获批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会员招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机构、确定负责人等,并报校工会备案。
3.社团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会员加入社团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和个别有突出特长的退休教职工且为工会会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各社团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特长和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拥有社团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4.监督社团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5.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执行社团的各项决定。
2.按时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社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4.积极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活动建议。
5.按社团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社团日常活动管理
第十条 校工会积极支持社团的发展建设,并实行指导性管理。社团在校工会的领导下,依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活动需突出群众性和普惠性,以满足广大教职工多元化需求。
校工会为社团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及场地支持,在不影响工会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工会活动场地。
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开展基本要求
1.各社团每年须有年度活动计划和总结,各社团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2.各社团根据校工会安排,承办或协办全校大型活动。
3.开展各类活动后,社团须起草活动新闻报道,报校工会审核发布。
4.各社团可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满足教职工需求的培训班。举办培训班须向校工会提交申请,经工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相关培训。报名参加培训学员不满20人,不能开班。
第四章 社团的考核
第十二条 校工会应指导、扶持、帮助教职工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每年对社团活动进行总结评比,各社团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校工会依据社团报送的相关材料和日常实地督查的情况,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社团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社团予以合格登记;对于考核优秀的社团负责人和社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校工会对社团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1.接受社团申报登记,对申请社团进行审批,对已批准的社团进行备案;
2.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审核注册;
3.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4.负责社团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5.对违法违纪的社团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第五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社团的经费
1.校工会根据社团性质、规模,每年列预算为获批社团提供基础运行经费。
2.校工会对于考核优秀的社团给予的奖励性经费。
3.社团根据章程收取的会费。
4.各社团自筹的经费。
第十五条 各社团可按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纳入本社团章程,定期向会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社团组织受校工会委托的面向全校或者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校工会按相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经校工会批准的社团培训班,由校工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为授课人员发放授课费。
第六章 社团的注销
第十七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将对其进行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社团名义从事盈利性或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或财务管理混乱,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3.社团负责人未能正常履行职责或社团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活动。
4.校工会每年对教职工社团进行一次注册登记,对未登记注册的教职工社团进行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0年10月23日工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6日发布的《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由院级单位工会管理的社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